| 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6-00053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6-03-1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政府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来源:银川市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界定标准》)规定,为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结合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实际,现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向全社会进行公布,请西夏区各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主动向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界定标准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要求及时调整、确定2026年度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原则如下:
(一)凡符合《界定标准》(见附件1)的社会单位均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独幢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建筑群中具备独立的产权社会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分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将建筑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确定为独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督促其加强公共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三)有隶属关系的社会单位,注册地址不一致的且分别符合《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均应独立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社会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也应独立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界定标准》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
(五)同一建筑中存在多个单位的,对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均应当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区域内多栋符合《界定标准》高层公共建筑组成的建筑群,属同一个产权单位或由同一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调整程序
(一)公开标准和申报程序、内容。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界定标准》、申报程序和相关备案登记表,各单位要主动申报备案、如实提供相关基础信息。
(二)申报备案。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主动向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备案,如实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对新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且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在送达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同时要求单位要及时申报。对检查发现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申报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备案。
(三)核准确认。接到社会单位申报备案资料后,结合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进行核准确认。根据分级监管标准确定重点单位等级,对符合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管标准的将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公告发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确定后,由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报西夏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需按照要求填写《银川市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26年3月10日前将申报表报送至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二)2025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更、搬迁、停业的,此次不再重新申报;因调整、整合或注销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单位,应及时申报,由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进行调整。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银川市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通知书
3.银川市西夏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登记表
银川市西夏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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