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0103MB1970439K/2026-00044 | 文号 | 银西审服函发〔2026〕6号 |
|---|---|---|---|
| 发布日期 | 2026-04-0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部门文件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安医院:
你单位报来《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心身医学康复中心)建设项目基坑降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核、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该项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书》论证等级为二级。基本同意《报告书》确定的分析范围和论证范围,现状水平年为2024年,《报告书》编制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规模,本项目共设降水井18眼,井深21m,降水井沿基坑外侧坡顶外围2.0m布设。根据施工进度安排,降水总天数9个月,基坑抽取地下水总量为47.74万m³,回收利用水量9.74万m³,其中施工期抑尘洒水的水量为0.98万m³,车辆冲洗用水0.01万m³,喷雾降尘用水量8.03万m³,工程养护用水量0.24万m³,绿化用水0.48万m³。剩余水量38.00万m³排入北侧四二干沟。基本同意《报告书》节水评价。本项目建设场地基坑工程抽排的地下水首先用于场地内降尘洒水、施工车辆冲洗、主体工程养护及绿化,剩余水量排入沟道。基本同意《报告书》取水影响论证结论,本项目开挖建筑物基坑进行降水作业抽取浅层地下水,降水井井深21m,本项目评价范围内无其他用水户,对区域水资源、水功能区、生态环境无影响。
三、你单位应依法履行取水许可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退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经西夏区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此函30日内向西夏区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银川市西夏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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