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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5-214/2021-00021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市场监管规则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和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规定

发布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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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和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确保物资的安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物资是指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所涉及的物品;罚没物资是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没收的物品。  

第三条  涉案和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等规定。

第四条  涉案和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罚管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涉案和罚没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拍卖或变价处理。

第六条  相关机构按照工作职能,负责本单位涉案和罚没物资的管理与处置:

(一)办案机构负责将涉案和罚没物资移交物资管理机构,并会同物资管理机构提出对物资的处置建议,做好处置工作;

(二)物资管理机构(市局办公室、分局综合管理岗)依职权分别负责各级涉案和罚没物资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办理与涉案和罚没物资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将拍卖、变价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等工作;

(四)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涉案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  涉案和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七条  物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主要包括:

(一)要设立涉案物资和罚没物资专用仓库,确定专管人员,负责对涉案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

(二)要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防止入库物资被盗、损毁或变质;

(三)要建立《涉案(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帐》对接管的涉案和罚没物资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涉案和罚没物资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四)要将涉案和罚没物资分库(区)存放,按个案分类保管,并做到移交、入库、出库全程录音录像。

(五)要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做到账实一致,并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第八条  涉案和罚没物资数量、体积较大,专用仓库无法容纳,或经转移可能影响其性能、损毁、灭失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委托保管。对委托保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受委托保管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妥善保管涉案和罚没物资。

涉及附条件管理,或者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涉案和罚没物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输、贮存管理。

第九条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资,办案机构应当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日内,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向物资管理机构移交涉案物资,履行入库手续。  

第十条  对依法罚没的物资,办案机构应当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缴罚没物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向物资管理机构移交罚没物资,共同履行罚没物资入库手续。

物资管理机构在涉案物资、罚没物资验收入库后,应当开具《涉案(罚没)物资入库清单》(一式三份),分别交办案机构、法制机构各一份,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需归还当事人涉案物资,由办案机构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向物资管理机构提取涉案物资,履行出库手续。

办案机构向当事人交还涉案物资时,要由当事人逐一对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签字确认,并应当制作现场交还视频或者图片等证据资料。

属于转没收的涉案物资,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罚没物资的处置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涉案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案件查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第十三条  处置罚没物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涉案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期限届满后,由办案机构会同物资管理机构,提出处置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罚没物资进行处置。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具有危险性质的涉案和罚没物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凭《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向物资管理机构提取罚没物资,办理罚没物资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  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拍卖、回收利用、捐赠、销毁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且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进行拍卖。

第十七条  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按照比较择优的原则确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第十八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无法拍卖且不宜销毁的罚没物资可依法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捐赠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第十九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

(三)过期、失效、淘汰、变质、污染、未标明效期和批号、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三)用其他方式处置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四)其他需要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罚没物资的销毁不得妨碍公众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卫生、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销毁罚没物资应当根据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碾压填埋、火烧水浸、切割肢解及其他改变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销毁罚没物资应当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录像的,应拍摄图片或视频资料。

法律、法规对销毁物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罚没物资应予返还的,按照出库的相关规定办理;毁损或灭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原物已经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拍卖、处理价款已经上缴财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机构负责罚没物资处置的财务手续与账务管理,统一办理与罚没物资处理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罚没物资的变价款,由财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涉案和罚没物资处置完毕,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置的相关文书、凭证、文字记录、视频及图片资料等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五条  涉案和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涉案和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涉案和罚没物资的;

(三)擅自处置涉案和罚没物资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涉案和罚没物资管理与处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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