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0MB1748758M/2025-00002 | 文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监督检查结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宁夏汇洋冷冻水产有限公司经营的冻连头虾(生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冻连头虾(生制品)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冻连头虾(生制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进货记录、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免于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不罚〔2025〕3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2025年1月16日
扫一扫 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