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5-00165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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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7-1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监督检查结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责任部门 | 来源:银川发布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直以来,西夏区严厉打击各类药品、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今年上半年,西夏区市场监管局围绕药械化安全领域 、防范风险隐患,依法査办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零售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月2日,西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当日未凭处方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安乃近片和去痛片,现场向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其当日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和复方甘草片。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款6000元。
案例二:经营户擅自配置并销售洗护类化妆品案
1月6日,西夏区分局接举报后对某宾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宾馆内供顾客使用的“洗发液、沐浴露”均未见化妆品具体标签标识,“洗发液、沐浴露”是从大桶装的洗发液、沐浴露加注而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执法人员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没收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洗发液、沐浴露”并罚款2000元。
案例三: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3月26日,西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夏区某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二楼B超室B超机所使用的2瓶“医用超声耦合剂”,均超过有效期限且有使用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立案。
西夏区分局提醒广大“两品一械”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以典型案例为警戒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欢迎消费者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下一步,西夏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药品领域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着力推动执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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