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11640100MB1748758M/2025-00011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监督检查结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聚福楼餐厅经营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盘子(自消毒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当罚〔2025〕103270号。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分别对银川市西夏区汉丰楼餐饮店经营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盘子(自消毒餐饮具、碗(自消毒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碗(自消毒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当罚〔2025〕391号。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西夏区兴顺楼餐饮店经营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盘子(自消毒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当罚〔2025〕392号。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银川市西夏区鑫东宫餐饮怀远西路店经营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盘子(自消毒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盘子(自消毒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当罚〔2025〕269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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