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食品药品监管>监督检查结果

索 引 号 00001434911640100MB1748758M/2025-00020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监督检查结果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5年第九批)

发布日期:2025-10-11

【打印正文】

字号: [小][大]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委托中卫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卫民水果摊经营的干炒瓜子(363)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干炒瓜子(363)中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干炒瓜子(363)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当罚〔2025〕360号。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睿怡火锅文萃北街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当罚〔2025〕474号。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夏黔家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小碗(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当罚〔2025〕473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2025年10月11日

扫一扫 手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