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0103010093749A/2025-00303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所属分类 | 监督检查结果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客优鲜果蔬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龙眼中所检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龙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不罚〔2025〕22号。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诚远天下鲜超市丽子园店经营的菜薹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菜薹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菜薹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处罚〔2025〕72号。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西花园店经营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龙眼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龙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不罚〔2025〕21号。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众利兴生活超市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生姜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生姜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不罚〔2025〕20号。
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诚远天下鲜超市兴州南街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红圆椒(甜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红圆椒(甜椒)中所检项目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红圆椒(甜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不罚〔2025〕19号。
六、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食味楼餐厅火车站店经营的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当罚〔2025〕566号。
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食味楼餐厅同心南街店经营的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中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盘子(自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当罚〔2025〕456号。
八、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高原活鸡店经营的鸽子肉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鸽子肉中所检项目多西环素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鸽子肉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当罚〔2025〕548号。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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