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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0MB1748758M/2026-00004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监督检查结果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6年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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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夏悦佰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鲜桂圆(龙眼)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鲜桂圆(龙眼)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鲜桂圆(龙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不罚〔2026〕10号。

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社区蔬菜直销店运财果业荣世星座店经营的螺丝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螺丝椒(辣椒)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螺丝椒(辣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3、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处罚〔2026〕38号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顶鲜水果店经营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龙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不罚〔2026〕7号。

四、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沃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龙眼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龙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品控审核,进一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不罚〔2026〕9号。

五、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运财干鲜果业嘉宝花园店经营的陇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陇椒(辣椒)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经营的陇椒(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4元;3、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处罚〔2026〕37号。

六、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依法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银川市西夏区众利兴生活超市经营的鲜桂圆(龙眼)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单位抽检的鲜桂圆(龙眼)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西市监不罚〔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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