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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综执罚字2024﹝0002﹞号】

发布日期: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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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西综执罚字2024﹝0002﹞号

《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格、材质、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未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牌匾标识

《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批准的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牌匾标识”

罚款

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拆除不符合审批设置规格部分的门头牌匾

0.03

2024-01-11

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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