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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西)应急罚〔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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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银川市西夏区党兵超市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同心北街瑞桐巷口 

邮政编码:7500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党兵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9****469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2月7日,西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巡查检查中,发现银川市西夏区党兵超市在指定零售点,销售无专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试行)》第一条规定要求,你超市存在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宁)LS〔2024〕00145);证据2:营业执照;证据3: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知识教育学习证书(张党兵);证据4: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张党兵);证据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据6:询问笔录2份;证据7: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据8:现场音视频记录。

2024年2月29日,本局依法向银川市西夏区党兵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银西)应急告〔2024〕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物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开户银行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账号1500*********290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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