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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西)应急罚〔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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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银川市西夏区金麦轩超市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38号 邮政编码:7500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长合 职务: 经理 联系电话:181****366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2月7日,西夏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检查中,发现银川市西夏区金麦轩超市在指定零售点,销售无专营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产品,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制度(试行)》第一条规定要求,你超市存在销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证据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宁)LS〔2024〕00132);证据2:营业执照;证据3: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陈佳炜);证据4:询问笔录3份;证据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据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证据7:烟花爆竹安全经营(零售)承诺书;证据8:委托书;证据9: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据10:现场音视频记录。

2024年2月29日,本局依法向银川市西夏区金麦轩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银西)应急告〔2024〕2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仟贰佰圆整(¥1200.00)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物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开户银行 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 账号1500*********290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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