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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西)应急罚〔2024〕事故01-6号

发布日期: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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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王首强  性别:男  年龄:53 身份证号:6402**********0517

家庭住址: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宁夏长制厂****  邮政编码:750011  联系电话:187****7273

所在单位: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第二铸造工厂(车间)副厂长

单位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发现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发生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事故调查组的批复》

证据二:《关于提请西夏区人民政府成立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事故调查组的请示》

证据三:《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                                                                      

证据四: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审核意见的函                                         

证据五:《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六:2023年10月18日银川市西夏区共享装备非正常死亡事件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侦大队制作)                                                                     

证据七:调查询问笔录3

证据八:现场照片3张

证据九:关于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制作)

证据十:共享装备铸铁事业部(银川)2023年年度环境安全培训计划

证据十一: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关于铸铁事业部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证据十二:关于下发《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通知                        

证据十三:关于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一季度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的工作通知                                                                                          

证据十四:关于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五一劳动节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的工作通知                                                                                   

证据十五:共享装备铸铁事业部文件《关于下发〈2023年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证据十六:共享装备铸铁事业部环境安全会议纪要(2023年1月5日、3月13日、4月24日、5月11日、6月1日)                                                                                  

证据十七: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制度(部分)                                                                              

证据十八:安全生产值班管理制度                                                                                  

证据十九: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证据二十:吊运作业指导书                                                                                                                    

证据二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证据二十二:铸铁事业部第二铸造工厂安全隐患台账(2023年度10月份)                                                                               

证据二十三:4000打印机工序作业班次安排(8月份、9月份、10月份)                                            

证据二十四:共享装备铸铁事业部文件《关于铸铁事业部组织结构、职责及人员调整整合的决定》                                                        

证据二十五:202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王首强                                                                                 

证据二十六: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七:培训记录表(7月13日、8月8日、9月2日)。

证据二十八:社保个人综合查询-工资信息(王首强)                                                                              

证据二十九:音视频证据材料                                                 

202435日,本局依法向王首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银西)应急告〔2024事故01-6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要求。   

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第(五)项规定,决定给予处以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罚款经核算,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肆佰伍拾陆圆叁角¥30456.3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开户银行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账号1500*********290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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