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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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公开时限 | ||
所属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效力状态 | |
责任部门 | 公开方式 |
被处罚人:薛勇 性别:男 年龄:53 身份证号:6401**********1211
家庭住址:银川市西夏区共享家园**** 邮政编码:750011 联系电话:182****2078
所在单位: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第二铸造工厂(车间)安全员
单位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履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未依法履行职责,未能及时排查出第二铸造厂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监督从业人员规范作业。对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事故调查组的批复》;
证据二:《关于提请西夏区人民政府成立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事故调查组的请示》;
证据三:《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批复》;
证据四: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审核意见的函;
证据五:《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六:2023年10月18日银川市西夏区共享装备非正常死亡事件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侦大队制作);
证据七:调查询问笔录15份;
证据八:现场照片3张;
证据九:关于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18”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制作);
证据十: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关于铸铁事业部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证据十一:关于下发《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通知;
证据十二:关于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一季度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的工作通知;
证据十三:关于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五一劳动节”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的工作通知;
证据十四:共享装备铸铁事业部文件《关于下发〈2023年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证据十五:共享装备铸铁事业部环境安全会议纪要(2023年1月5日、3月13日、4月24日、5月11日、6月1日);
证据十六: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制度(部分);
证据十七:安全生产值班管理制度;
证据十八: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证据十九:吊运作业指导书;
证据二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证据二十一:铸铁事业部第二铸造工厂安全隐患台账(2023年度10月份);
证据二十二:4000打印机工序作业班次安排(8月份、9月份、10月份);
证据二十三:2023年10月份安全生产值班表;
证据二十四:二铸工厂夜班值班表(2023年10月);
证据二十五:2023年10月份二铸工厂夜班值班记录表;
证据二十六:2023年度环境安全目标责任书(薛勇);
证据二十七:情况说明;
证据二十八:培训记录表(7月13日、8月8日、9月2日);
证据二十九:社保个人综合查询-工资信息(薛勇)
证据三十:音视频证据材料。
2024年3月5日,本局依法向薛勇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银西)应急告〔2024〕事故01-7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经核算,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贰拾叁圆玖角整(¥16223.9))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开户银行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账号1500*********290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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