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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4〕第2号)

发布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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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单位宁夏我们成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托合提·伊斯拉木尼亚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CU5E183P;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街道金波北路东侧银川西夏万达广场)

案由:使用童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24年1月1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你单位存在违法使用童工。经查证,马某国(身份证号:640422200902******)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在宁夏我们成功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我单位执法人员通过查验马某国本人身份证信息,确定马某国入职时未满16周岁,属于童工。2024年1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西人社监令字〔2024〕第3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2024年1月29日,我局又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4〕第2)、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上述事实有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营业执照》《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户口簿》《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西人社监令字〔2024〕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4〕第2等证据材料为凭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交款。(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帐号:150001411****2902,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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