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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4〕第3号)

发布日期: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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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承建的银川市贺兰山东麓防洪体系建设第一至第三拦洪库提标改造工程六标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有工人投诉存在欠薪行为,我单位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派人接收调查询问,你单位未按期履行,经我单位责令整改后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交款。(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帐号:150001411****2902,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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