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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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公开时限 | ||
所属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效力状态 | |
责任部门 | 公开方式 |
被告知单位:宁夏国能顺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街道怀远路501号)。
案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的以下行为: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发现宁夏国能顺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2024年12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银西人社劳监询字〔2024〕第79号)。2025年1月7日向宁夏国能顺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西人社监令字〔202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西人社监令字〔2025〕第2号),责令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我局,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整改。2025年2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西人社监令字〔2025〕第2号),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上述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公司下列行政处罚:罚款 ¥5000元(伍仟元整)。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交款。(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帐号:150001411****2902,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银川市西夏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3楼308室
邮编:750000 电话:0951-8677701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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