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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综执罚决字﹝2025﹞﹝宁华﹞01号】

发布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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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珍

    证件类型:身份证

640103********1526

银西综执罚决字﹝2025﹞﹝宁华﹞01号

行政相对人刘月珍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2024年11月1日,当事人刘月珍因垫路、铺路,在银川市西夏区平吉堡奶牛场十五队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堆放建筑垃圾长400米,宽6米,高度约0.6米。执法人员要求其清理建筑垃圾,刘月珍拒绝整改。当事人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城镇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

警告,罚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城镇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3

2025-03-05

     处罚机关: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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