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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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公开时限 | ||
所属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效力状态 | |
责任部门 | 公开方式 |
被行政处罚单位:宁夏锐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发现你单位分包的年产10000万千米金刚线一期工程(废水站、化学品库)项目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2024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西人社监令字〔2024〕第38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2025年2月21日,我局又向你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西人社监罚告字〔2025〕第4号),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公司下列行政处罚:罚款 ¥90000元(玖万元整)。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交款。(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帐号:150001411****2902,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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