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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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公开时限 | ||
所属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效力状态 | |
责任部门 | 公开方式 |
被处罚单位:银川市天利飞龙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银巴路口 邮政编码:7500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文佳 ;职务: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138****9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8日,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对银川市天利飞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加工二车间2名电焊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现场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银西)应急现记〔2025〕6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银西)应急责改〔2025〕6号);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银西)应急现决〔2025〕6号);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据六:现场音视频记录。
2025年3月5日,本局依法向银川市天利飞龙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银西)应急告〔2025〕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86项裁量阶次B,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贰仟圆(¥3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开户银行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账号1500*********290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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