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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西)应急罚〔2025〕2-1号

发布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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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宁夏干沟合顺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套门沟  邮政编码:7500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学余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430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9日,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对宁夏干沟合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经监管部门允许,擅自动用3台挖掘机在作业平台上进行排险作业。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银西)应急现记〔2025〕7号)。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银西)应急现决〔2025〕7号)。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据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做好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证据六:《银川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证据七:宁夏干沟合顺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冬季停止开采生产的报告。证据八:关于公司人员任命和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证据九:现场音视频记录。

2025年3月6日,本局依法向宁夏干沟合顺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银西)应急告〔2025〕2-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39项裁量阶次A,决定给予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圆(¥1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开户银行宁夏银行新市区支行,账号1500*********290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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