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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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公开时限 | ||
所属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效力状态 | |
责任部门 | 公开方式 |
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9164000071*******J
银西综执罚决字﹝2025﹞﹝西花园﹞05号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之规定。
当事人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在西夏万达广场南边出入口西侧燃气调压设施及西夏万达A座楼顶燃气设施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雷、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5-07-03
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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