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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6〕第1号)

发布日期: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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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宁夏悠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天润府11号商住楼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CRU1****

法定代表人:海飞,实际控制人:马继彪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事实:你单位在承建的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综合产业园项目中,拖欠陈某刚等25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64.48万元,以上事实有农民工工资确认表、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17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西人社改令〔2025〕26号)。12月19日建设单位筹集资金40万元,由你单位于12月21日自行向部分班组长发放了工人工资。12月24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西人社监罚先告〔2025〕8号),就我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拟作出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向你单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和《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交款(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账号:150001411****292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1-5989549、0951-8677701

联系地址: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治理中心308室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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