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公开时限 | ||
| 所属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效力状态 | |
| 责任部门 | 公开方式 |
郭生军
身份证
640122********1813
银西综执罚决字﹝2026﹞﹝直属﹞002号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郭生军因建设大棚,在西夏区兴泾镇东邻吊庄,南邻防洪沟,西邻平吉堡,北邻三支沟自己承包地内受纳建筑垃圾,且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受纳建筑垃圾375立方米,该建筑垃圾来源于宁夏衡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向郭生军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银西综执责改通[2025](直属)24号),当事人于2025年12月5日清理所受纳的建筑垃圾,完成整改。该处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未收取任何费用。经与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行函核实,该地土地性质为城镇建设用地。
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擅自设立弃置场,且已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贰仟元(2000元)整
2026-02-09
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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