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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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公开时限 | ||
| 所属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效力状态 | |
| 责任部门 | 公开方式 |
宁夏骅建建设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10月11日下午16时28分许,宁夏骅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未依法健全并有效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悬空、履职不力,安排不具备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班组负责人、现场安全监护人员;未在安全制度中明确高空作业车辆设备检维修管理要求;与高空作业车辆租赁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全面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制度落实不到位,高处作业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与实际作业情况严重脱节,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应控制措施完全不具备针对性和指导性。现场安全管理浮于表面,对入场设备、人员审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入场高空作业车辆曾存在严重安全故障隐患、高空作业车辆操作人员证件无法辨别真伪情况;高处作业前,未按照规范、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发工作票及现场标准化指导书,并开展高空作业车辆等机械设备隐患排查工作;作为高空作业车辆实际的使用方、管理方,未组织租赁单位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宁夏骅建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安全总监任命书》宁骅建字〔2025〕06、0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据二:宁夏骅建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信息变更说明》宁骅建字〔2025〕15号;证据三: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复单》;证据四: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项目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承诺书、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卷;证据五: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施工(二标段)劳务人员进场台账;证据六: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高空作业车司机、高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证据七: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证据八: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施工(二标段)高空作业安全施工方案;证据九:山东中邦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嘉郓牌高空作业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证据十: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压力管道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据十一: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成立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的的报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关于变更安全员的函;证据十二: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施工(二标段)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表;证据十三: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证据十四: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9月26日至10月1日施工日志;证据十五: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证据十六: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0·11”机械事故报告;证据十七:高空作业车租赁合同、高空作业车年度检验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虎秉义驾驶证、行驶证;证据十八: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查自纠报告、2025年10月11日施工日志;证据十九: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量设备报审表;证据二十: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8月28日现场总监带班检查记录;证据二十一: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隐患排查及重大危险源;证据二十二: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开工报审表;证据二十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及考试卷、安全生产承诺书。现场车辆安全监护人委派书。董宁宁、庞会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据二十四:安全员董宁宁任命报告;证据二十五:刘永强劳动合同;证据二十六: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证据二十七: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台账;证据二十八: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急预案;证据二十九: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行业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证据三十: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施工方案;证据三十一:授权委托书;证据三十二:梁娅楠、丁洁、庞会侠工资收入材料。证据三十三:宁夏骅健建设有限公司“10·11”事故调查会议材料;证据三十四:事故相关人员资格证书截图;证据三十五: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据三十六:现场音视频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5号裁量阶次B:“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拾壹万元(¥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522室
联系人:孙梁、周玉国
联系电话:0951-6851191
邮政编码:750011
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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