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文号 | ||
|---|---|---|---|
| 发布日期 | 公开时限 | ||
| 所属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效力状态 | |
| 责任部门 | 公开方式 |
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5年10月11日下午16时28分许,宁夏骅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你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未全面落实到项目实际管理中,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能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入场设备人员审查不严、不具备履职资质和能力的人员任职关键安全管理岗位;未按规范和方案实施高处作业、施工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责不到位等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一次工地例会及签到表;证据二: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项目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回复;证据三: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协议;证据四: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协议;证据五: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查自纠报告;证据六: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市政函发〔2025〕160号;证据七: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规范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市政函发〔2025〕95号;证据八: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安全问题的处罚通报》银市政函发〔2025〕135号;证据九: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的处罚通报》银市政函发〔2025〕105号;证据十: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证据十一: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证据十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证据十三:宁夏翼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评估意见书》;证据十四: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量设备报审表;证据十五:江苏耿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高空作业车年度检验报告;证据十六:宁夏冠唯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无损检测报告;证据十七: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高空作业安全施工方案;证据十八: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及环境职业健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证据十九: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办法(试行)》;证据二十:银川市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及清算报告;证据二十一:银川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据二十二: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建筑施工许可证;证据二十三: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项目委托管理合同;证据二十四: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银审服(批)发〔2024〕212号;证据二十五: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审定总投资概算表;证据二十六:宁夏众捷建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证据二十七: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二十八:银川市西夏区庭院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五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据二十九:银川市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部署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证据三十:宁夏骅健建设有限公司“10·11”事故调查会议材料;证据三十一: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据三十二:场音视频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5号裁量阶次B:“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拾壹万元(¥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522室
联系人:孙梁、周玉国
联系电话:0951-6851191
邮政编码:750011
银川市西夏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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