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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6〕第2号)

发布日期: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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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飞翔国际物流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84245****

法定代表人:王小乐,实际控制人:王兆柏

案由:未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认定事实:你单位在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综合产业园建设项目存在未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资料,2025年12月18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西人社改令〔202525),责令你单位限期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2025年12月19日你单位筹措到资金40万元,解决了部分工人工资,但根据施工单位所提供的工人工资情况,该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到位。2026年2月6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银西人社监罚先告2026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银西人社监罚听告20262),就我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拟作出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向你单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违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交款(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账号:150001411****292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1-5989549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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