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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人社监罚字〔2026〕第3号)

发布日期:202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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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宁夏悠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天润府11号商住楼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CRU1****

法定代表人:海飞,实际控制人:马继彪

案由: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认定事实:你单位在承建的宁夏飞翔国际空港物流综合产业园建设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资料,2026年2月6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西人社监令字〔2026〕第2),责令你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

违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办理交款(开户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户名:银川市西夏区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账号:150001411****292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1-5989549


银川市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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