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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西综执罚决字﹝2026﹞﹝宁华﹞第02号】

发布日期: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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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宁

身份证

640103********1517

银西综执罚决字﹝2026﹞﹝宁华﹞第02号

行政相对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2026年3月11日15时,张新宁在银川市西夏区平吉堡奶牛场五队种植地(38.439404°N,106.029215°E)焚烧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现场共发现火点1处,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地面留有黑色灰烬与烧痕。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要求你立即停止焚烧行为,将焚烧区域杂草等残留黑色灰烬清理干净,消除残留火源及安全隐患,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银西综执责改通[2026](宁华)第04号),你于2026年3月11日已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罚款

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2026-05-15

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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