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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1号

发布日期: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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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夏区一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7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7月3日10时35分许,驾驶车辆经过***路口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已经减速慢行,且在中间车道行驶,距离路边有十几米距离,即将通过人行横道时,一行人正在向人行横道走来并停留观望而非被逼停。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不成立,对处罚有异议,请求撤销。

被申请人称:通过道路监控可知,2024年7月3日10时35分32秒至41秒,从北向南有五名行人陆续通过西夏区***路口东侧200米(建设巷口)斑马线,此处斑马线横过中央隔离护栏北侧半幅路面,且标线、标志齐全,其中有两人已经走过****号小型汽车对应行车道,后续三人明显欲继续通过道路,****号小型汽车在停止线前虽然可见减速,但未采取制动停车措施,而是从已经进入此处斑马线区域的两名行人间隙中通过斑马线离去,没有让享有优先通行权的行人一方优先通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作出64*************号行政处罚合法、合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裁量适度,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3日10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案涉****号车辆行驶至西夏区***路口东侧200米(建设巷口)斑马线处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被道路监控抓拍。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为上述未停车让行的机动车驾驶人,并于当日作出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停车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十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监控抓拍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人行横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设置的保护线,行人正常通行时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与行人相比属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认为自身车辆距离道路右侧行人较远,仅采取减速措施,借助行人通行的前后间距,从中间驶过人行横道离去,而并未停车避让该路段人行横道上处于正在通行状态的所有行人,对路上行人的安全具有潜在威胁,妨碍了设有人行横道的行人通过优先权,没有达到礼让行人的法律要求。因此,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依法给予申请人100元罚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6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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