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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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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后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所购的麻酱凉皮和大武口凉皮中标签“面粉”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受理,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9月19日在超市购买银川市*****加工坊生产的麻酱凉皮和大武口凉皮,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人使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因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认为现在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企业生产的麻酱凉皮和大武口凉皮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被申请人称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是很了解,建议以后作出不立案决定前咨询你单位法制科,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对于银川市*****加工坊(以下简称****加工坊)所售麻酱凉皮和大武口凉皮配料表:面粉未反应真实属性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6日到****加工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2024年9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加工坊证照齐全,于2024 年 2 月 1日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工坊所售凉皮的生产方式为外采凉皮,进行“分装”,加配调料包进行销售。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涉案凉皮中原料包含凉皮与调料包,其中凉皮配料为:面粉、植物油、食用水。另查明,涉案凉皮配料表中“面粉”内容与购进的原料的配料表标示内容一致,凉皮原料的生产厂家为银川市西夏区康知源食品加工厂,涉案凉皮的生产方式为“分装”,该公司采购原料时查验了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的规定,配料表中可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的名称”或“通用名称”,且通用名称应“清晰、准确,不使消费者误解”,消费者对凉皮制品的普遍理解为小麦面粉加工制品,****加工坊涉案凉皮配料表中标注“面粉”是基于配料表中“面粉”内容与购进的原料的配料表标识内容一致,且申请人所提供线索未表明“凉皮”因配料标注“面粉”产生误解的实际证据,被申请人调查情况也未发现****加工坊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之规定,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不同,其必须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其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之需要,此种利益才应当加以保护并赋予当事人资格,即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曾有多次投诉举报经历,且投诉举报过程存在极高的频繁性、重复性。根据核查,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次,举报***次,且就便签标识问题多次在本辖区内投诉举报。从申请人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申请人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此牟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对象,其不可基于本法产生合法权益,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结果,本次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申请人不具有复议资格,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19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银川市*****加工坊生产的麻酱凉皮和大武口凉皮,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使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到****加工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24年9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于2024 年 2 月 1日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证照齐全,该公司所售凉皮的生产方式为外采凉皮,进行“分装”和加配调料包进行销售。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涉案凉皮中原料包含凉皮与调料包,其中凉皮配料为:面粉、植物油、食用水,且涉案凉皮配料表中“面粉”内容与购进生产厂家为银川市西夏区康知源食品加工厂原料的配料表标示内容一致。该公司采购原料后提供了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之规定,配料表中可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中的名称”或“通用名称”,且通用名称应“清晰、准确,不使消费者误解”,申请人未提供涉案“凉皮”因配料标注“面粉”而产生误解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调查情况也未发现****加工坊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

上述事实有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食品检验报告、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食品标签、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全国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举报情况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举报的关于****加工坊生产的麻酱凉皮和大武口凉皮中配料表“面粉”标示问题,被申请人经核查,涉案凉皮配料表中“面粉”与生产厂家银川市西夏区康知源食品加工厂原料的配料表标示内容一致,且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之规定,配料表中标示的“面粉”不违反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已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0月14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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