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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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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鲁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回对本人2025年1月1日举报银川市西夏区****店违法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2024年7月26日,通过美团买了一个生日蛋糕,收到后根据商家所示点燃上面的蜡烛,食用后有点不舒服。申请人发现这个蛋糕上的黑色碎屑都落在蛋糕上,烟花是属于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并且食品法规定不能赠送与有毒有害的相关产品。由于其内部还有重金属毒害物质,如硼酸铝粉等这些物质,这些并非食品接触及材料,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重金属物质不允许作为食品相关产品使用。国家标准GB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纸品通用安全要求明确,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在与食品接触时,不应迁移出可能对食品产生技术功能改变的物质,因此将冷焰烟花用于食品制作中,如将冷焰烟花当作蜡烛使用,在蛋糕上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安全法第24条、26条、第123条、124条、4条、刑法第114条都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如实核查,对商家做出实质性处罚,公开公示。申请人在2025年1月1日对该商家进行举报,随后被申请人给出的反馈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检查,未发现银川市西夏区****店在蛋糕制作中存在所举报的内容,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单,反映银川市西夏区****店销售生日蛋糕插有冷焰烟花有毒有害物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经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6日至银川市西夏区****店经营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银川市西夏区****店负责人吴某在场陪同,现场检查未发现店内有冷焰烟花在售,也未发现该店在销售的生日蛋糕上插有冷焰烟花等行为。该店销售的蛋糕在制作和配送过程中,蛋糕和其他相关配饰均为独立包装,配饰均由消费者自行装饰,不存在将蜡烛、烟花等配饰插在蛋糕上销售的情况,并提供蜡烛、蜡烛提托等装饰物合格证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传的图片共4张,其中有外卖平台订单一张,显示申请人订购6英寸蛋糕一个,无其他商品购买信息。另外3张不能认定是银川市西夏区****店在蛋糕制作以及配送过程中将冷焰烟花插在蛋糕上,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支付截图及蛋糕照片)无法证明银川市西夏区****店存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其如有更多证据线索,可向被申请人提供。2025年1月1日,申请人又发起举报,举报内容与上一次完全一致,举报件中未添加任何附件信息,被申请人再次组织于2025年1月9日前往现场核查后未发现银川市西夏区****店存在违法行为,故申请人举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1月21日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依法组织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积极调查核实处理。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具体到投诉举报而言,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纠正、查处的法定职责的,举报投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进而对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进行的界定。该答复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须知中第五条:“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投诉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和2025 年1 月1日就相同事项作重复举报,且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已登记的投诉有*次,举报*次,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显然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核查处置,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举报结果,本次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其诉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日,申请人于12315平台举报银川市西夏区****店存在售卖蛋糕违法问题,2025年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息。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对银川市西夏区****店经营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该店负责人在场陪同,现场检查未发现店内有冷焰烟花在售,也未发现该店在销售的生日蛋糕上插有冷焰烟花等行为。该店销售的蛋糕在制作和配送过程中,蛋糕和其他相关配饰均为独立包装,配饰均由消费者自行装饰,不存在将蜡烛、烟花等配饰插在蛋糕上销售的情况,并提供蜡烛、蜡烛提托等装饰物合格证明。另,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传的图片共4张,其中有外卖平台订单一张,显示申请人订购6英寸蛋糕一个,无其他商品购买信息,其他3张不能认定是银川市西夏区****店在蛋糕制作以及配送过程中将冷焰烟花插在蛋糕上,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支付截图及蛋糕照片)无法证明银川市西夏区****店存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1月21日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涉案举报单、12315平台举报须知及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健康体检合格证、蜡烛及蛋糕插件合格证明、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2025年1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向被申请人举报银川市西夏区****店销售生日蛋糕插有冷焰烟花有毒有害物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1月21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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