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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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公开时限 | ||
所属分类 | 执法主体 | 效力状态 | |
责任部门 | 公开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西夏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西夏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银川市西夏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
(三)办公地址:银川市西夏区行政中心五楼
(四)联系电话:0951-6851010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检查
1.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2.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
1.对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2.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单用途卡备案的处罚
3.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等行为的处罚
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处罚
5.规模发卡企业或集团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的处罚
6.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营的处罚
7.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公开服务相关事项的处罚
8.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档建制的处罚
9.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10.家庭服务机构损害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11.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合同的处罚
12.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13.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处罚
14.对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执法权限
银川市西夏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在银川市西夏区行政区域内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1.对市场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2.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单用途卡备案的处罚
3.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等行为的处罚
4.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处罚
5.规模发卡企业或集团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规定的处罚
6.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经营的处罚
7.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公开服务相关事项的处罚
8.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档建制的处罚
9.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10.家庭服务机构损害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11.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合同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合同的处罚
12.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13.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处罚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由商务和投资促进行政部门查处的商务和投资促进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二)行政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三)部门规章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5.《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6.《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7.《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8.《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9.《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10.《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11.《沐浴业管理办法》
12.《洗染业管理办法》
13.《住宿业管理条例》
(四)地方政府规章
1.《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宁商规发〔2023〕1 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51-6851010
信函投诉:ycxxqzsj@163.com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西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西夏区人民法院起诉。
六、行政执法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银川市西夏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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