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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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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中心,各岗位、各中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有效证件进行执法。现将我局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布如下:

一、执法主体

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

二、执法人员

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现有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人员79人(详见附件1)。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公用事业(包括市政、路灯、供热、供水、排水、城市防汛、燃气等,下同)、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牌匾标识、户外广告、文明养犬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相关行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城市照明等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核定全区公共管网用户用水定额和计划。负责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特种行业用水监管工作。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推广应用节水设施器具。承担节水工程竣工验收职责。

(五)负责全区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及日常运行工作,承担热能源日常运行监测、调度、协调和供应保障工作。推进城镇供热体制、计量体制改革,负责供热能源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和相关供热改造工程的实施及日常监管,规范供(用)热能行为。

(六)负责产权单位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和井盖设施的维护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相关管理部门推进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

(七)负责城市道路、广场(自然资源局管理除外)等公共设施设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组织架空线入地和规范整治。依照城市规划,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宣传标语等工作。

(八)负责建筑、餐厨、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核定管理工作。

(九)负责做好城市管理领域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城市管理领域等科技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一)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工作。

(十二)接受上级部门业务指导、监督和考评,负责对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公用事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考评。负责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督查。

(十三)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法制审核职责,具体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行使的执法职责和跨乡镇(街道)、重大案件的执法。负责城市管理、公用事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西夏区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五)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执法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场所、违法现场内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和摄像,讯问违法案件的当 事人等相关人员。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五、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二)法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银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银川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银川市牌匾标识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银川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

(三)规章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银川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

六、执法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详见附件2)

七、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受理机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受理法院: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附件:1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2.行政处罚流程图


                              银川市西夏区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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