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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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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宁夏沧孟商贸有限公司等215家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协助比对企业税务信息的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属于长期未依法纳税或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等情况的企业。

证据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属于被清理的范围。

证据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清理检查记录表》,证明经各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均查找不到当事人。

证据四: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内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1年度未进行企业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3年4月10日、4月12日我局分别在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网站、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送达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公告》,告知上述企业我局拟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公司及分支机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予以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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