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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城市动物园建设工程项目暨银川城市动物园(中山公园动物园搬迁)一期项目涉及银川市园林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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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银川城市动物园建设工程项目暨银川城市动物园(中山公园动物园搬迁)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安排,西夏区人民政府对银川城市动物园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银川市园林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银川城市动物园建设工程项目暨银川城市动物园(中山公园动物园搬迁)项目整体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部,西至西干渠,东至西环高速出口处,南至空军铁路专线200米,北至北京西路。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1年・21次)规定的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本次拟实施的是银川城市动物园一期项目征收工作。具体征收范围:西至西干渠东侧,东至山上人家西侧五队路,南至八斗沟道路(西夏风情园跨河桥处),北至北京西路。

二、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委托实施单位: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银川市西夏区宁华路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银川城市动物园建设工程项目暨银川城市动物园(中山公园动物园搬迁)一期项目涉及银川市园林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有关事项

(一)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集中拆除。

(三)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2023585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

2023829



银川城市动物园建设工程项目暨银川城市动物园(中山公园动物园搬迁)一期项目涉及银川市园林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满足市民亲近自然,享受高品质生活的现实需要,提升城市形象、城市品位,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安排,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对银川城市动物园建设工程项目暨银川城市动物园(中山公园动物园搬迁)一期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由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银川市西夏区宁华路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1年・21次)和《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2421日第53期)、(2023511日第53期)及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银川城市动物园(中山公园动物园搬迁)一期2021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银审服(批)发〔202114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项目整体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部,西至西干渠,东至西环高速出口处,南至空军铁路专线200米,北至北京西路。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1年・21次)规定的“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本次实施的是银川城市动物园一期项目征收工作。具体征收范围:西至西干渠东侧,东至山上人家西侧五队路,南至八斗沟道路(西夏风情园跨河桥处),北至北京西路,占地面积约621.75亩(具体以征收时实测为准)。

二、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银川市西夏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委托实施单位:银川市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银川市西夏区宁华路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期限

项目征收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三)《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

(四)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

(五)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银川城市动物园(中山公园动物园搬迁)一期2021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银审服(批)发〔2021143号)

(六)《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银政发〔201761号)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及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必须产权清晰,有房屋产权证。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及承租人等以房产证、租赁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内容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鉴于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除银川市园林场办公用房以外其余全部为林业生产用房,地上附着物征收后没有设置办公用房和林业生产用房的必要,故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

2.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

3.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奖励

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征收部门规定时间内(另行通知)搬迁交房的(以交钥匙为准),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三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奖金。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奖金。

七、征收补偿款支付方式与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应付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方式支付。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八、其他有关问题

1.对征收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短期内又无法解决的,依法作好司法证据保全,待产权明确后给予补偿。

2.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511日第53期)该项目占地面积约621.75亩,土地使用权人为银川市园林场,土地用途为国有划拨林地,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方案的解释

西夏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本方案的解释。  

联系电话:0951-2023585

邮箱:xxqchaiqianban@163.com

地址:西夏区丽子园北街655号城管局大楼东楼5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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