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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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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责任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明确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和未知来源的死亡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无害化处理责任主体。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过程中发生畜禽死亡或者因检疫不合格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货主,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二)未知来源的死亡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主体。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二、处理方式

(一)自行处理。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二)委托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采取必要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具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输出通道;及时通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收集,或自行送至指定地点。

(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独立封闭的贮存区域,并且防渗、防漏、防鼠、防盗,易于清洗消毒;有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设置显著警示标识;有符合动物防疫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

三、监督管理

(一)政府监管。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将联合各镇街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明确,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群众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有随意丢弃、食用、买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局或所在镇街举报。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举报电话如下:

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0951-8772756

镇北堡镇:0951-3958025

兴泾镇:0951-2171806

宁华路街道:0951-2057215

贺兰山西路街道:0951-2151911

特此公告。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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