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直播行业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越来越多的人借助直播平台开展娱乐、带货等活动。然而,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涵盖了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广告法规等多领域的法律问题,这也导致劳动争议频繁出现。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解开了直播背后的“身份谜团”。
小黄是一位签约主播,与某知名直播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小黄以独立承包商的身份为平台提供服务,不享受正式员工所享有的福利待遇。在合作期间,小黄每周直播时长超过60小时,且需频繁按照平台要求调整直播时间。一年后,小黄由于长期承受高强度工作,健康状况亮起红灯,遂向平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遭到平台拒绝。平台给出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但小黄认为,从实际工作模式来看,自己应被视作平台的员工,理应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于是将平台起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使签订了非全日制或临时性的劳务协议,只要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仍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该案中,尽管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从小黄的工作时间和内容受平台严格控制;平台对小黄的工作表现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小黄的主要收入来源依赖于平台提供的机会和资源等方面,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故法院认定小黄与平台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支持其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平台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既然确认了劳动关系,那么平台就有义务为小黄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故法院责令平台补缴小黄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本案中,小黄每周直播时长超过60小时,故法院判决平台支付小黄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对于这起案件,法官也表示,新业态下主播与经纪公司间劳动关系的认定,须穿透合同形式叩问实质,深入探究其本质内涵,不能仅依据协议名称下结论,而要全面考量合同具体条款,以及实际工作的具体内容,通过判断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特性、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以及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关键特征,从而对相应的法律关系作出实质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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