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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西干渠管理处家属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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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彻底解决老旧建筑基础设施老化以及抗震防火等安全隐患问题,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拟对西夏区西干渠管理处家属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和征收依据

(一)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旨在通过对西夏区西干渠管理处家属区实施城市更新改造,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推动城市功能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4.《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

5.《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银政发〔2017〕61号)。

6.《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3〕42号)。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银川市西夏区宁华路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银川市西夏区,东至宏图街、西至规划路、南至北京西路、北至怀远西路(规划),不含清真寺

(二)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及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一)对于已经完成不动产权登记或经认定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不一致的,征收部门将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簿,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不动产权登记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的建筑面积,按照相关部门认定面积确定。

五、征收补偿方式、内容和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征收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产权调换实行现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2.营业用房(含办公)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3.征收范围内附属物(含室内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防盗门、炕灶、厕所及卫生设施、上下水管、门房、车棚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须在接到征收部门的书面搬迁通知后,方可搬迁交房(以交钥匙验收为准)。安置补助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住宅用房(私有住房)补偿标准

住宅用房,含私有住房、在原有住宅基础上改造为营业场所但不动产登记用途未经批准转为商业用房的房屋均按照住宅用房认定。

1.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进行补偿。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房屋评估单价×实测面积。

补助: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

奖励: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征收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选择以面积比率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新建小区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1.1返还,返还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补至50平方米。超出证载面积以外的被征收房屋,按实测建筑面积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与安置房屋价格(平均价格4880㎡,按照一房一价原则,具体价格略有浮动)折算应安置面积。

未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其实测建筑面积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与安置房屋价格(平均价格4880㎡,按照一房一价原则,具体每户价格略有浮动)折算应安置面积。

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征收部门规定时间内(另行通知)搬迁交房的(以交钥匙为准),超出应当安置面积的按照平均价格4880㎡(按照一房一价原则,具体每户价格略有浮动)购买。

(三)营业用房(含办公)补偿标准

对征收范围内产权性质为商业用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的房屋(以工商部门登记系统显示状态为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1.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房屋市场评估价:按房屋市场评估单价×实测面积。

补助:按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予以补助。

奖励: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超过征收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2.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价有偿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助(市场评估价的10%奖励(市场评估价的10%)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互相结算差价,安置房屋为住宅用房。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或超过征收部门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交钥匙为准),不再享受奖励。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条件及补偿标准

(1)征收范围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房屋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

③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④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①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停产停业期限(月)

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公房

公房无偿拆除不予补偿,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由征收主体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作为国有资产核销凭证,具体情况由西夏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议定。

)征收补偿款支付方式与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应足额支付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或存单方式支付。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选购方法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位于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兴华家园安置区,具体位置为西夏区包兰铁路以西、规划西夏九路以东、四清沟以南、培华路以北。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选购方法

以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排序,先签约者优先抽取安置房屋在规定征收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且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具有两次抽取安置房屋的资格,其中前十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额外增加一次抽取资格,再次抽取前,必须放弃前次选定房屋。针对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经认定并征求其他被征收人同意后,征收主体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保留直接分配安置房的权利。

、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安置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征收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算发放,即:被征收面积×45元计算。

(二)搬迁费

1.征收住宅用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征收部门认定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费低于750元的,按750元计发。

2.征收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费:用于办公的,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征收部门认定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用于商服的,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征收部门认定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用于生产加工的,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发给一次搬迁费。

、其他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以西夏区教育局通知或学校通知为准,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保留一定年限学籍过渡期,或通过走读、学籍迁转等方式解决。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10月26日

联系单位:银川市西夏区宁华路街道办事处

话:0951—5983462

地  址:西夏区北京西路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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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西夏区西干渠管理处家属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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