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复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20〕9号)精神,经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对西夏区4个调查单元(黄旗口沟、一斗沟、三斗沟、芦花排洪沟)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行了审核验收并予以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二、基本情况
本次西夏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共计4个调查单元,均为支干沟。本次公告4个调查单元,即黄旗口沟、一斗沟、三斗沟和芦花排洪沟。
另外,依据水利普查相关资料,原公告中芦花排洪沟公告部分在水利普查时为良渠沟,本次公告的芦花排洪沟为水利普查中芦花排洪沟部分。
三、划定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及《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文件中关于管理范围划定的相关要求,结合西夏区实际情况,对西夏区各个调查单元的河湖管理范围进行划定,本着“管用、务实”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
四、管理要求
1.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其他事项
1.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2.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由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共同完成,并会同相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河道实地复核和审核,确保管理范围划定管用、务实。
3.本次我区河湖水域划界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在公告发布30日内向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或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咨询。
银川市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伏志军0951-8772732
银川市西夏区自然资源局 马 军0951-3064362
特此公告。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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